2023-06-29 01:39:21 来源 : 中国妇女报社
■ 蒙向东
(相关资料图)
老王最近有点烦,自己先后两次申请加入儿子小王的班级微信群均被学校以小王不同意为由拒绝。老王认为,学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请。
原告老王诉称,其与妻子离婚后,小王一直由前妻抚养。因前妻阻挠,自己已多年未见孩子。为此,自己曾联系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说了孩子的大致情况。此后,自己先后两次要求加入班级微信群,但均遭到拒绝。老王认为,学校以征求小王意见为由拒绝其入群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导致小王脱离了自己的监护,损害了亲子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学校辩称,小王是初中生,学校的决定是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的,该行为并未侵犯老王的监护权。且即使老王不进入班级微信群,其也可以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况。而事实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实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故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的普及,父母足不出户便能轻松掌握孩子的在校情况。那么,学校如果拒绝家长入群,是否侵犯其监护权?
本案中,老王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负有对小王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学校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监护权呢?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学校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本案中,小王的班主任曾应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此后老王也再未向学校或在校老师了解过小王的相关情况,因此,老王关于学校没有提供相关便利的主张并不成立。
其次,学校征求小王意见后拒绝老王入群是否存在过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这也与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确立的“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相吻合。本案中,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正确理解拒绝向老王告知具体成绩、允许其入群带来的影响,且上述事宜涉及高度个人化的决定,在符合小王年龄、智力的基础上应赋予其充分的话语权,尊重其自主判断后作出的决定。
最后,学校拒绝老王入群并没有妨碍老王监护权的行使。老王仍可通过其他沟通方式向学校和在校老师了解小王的在校情况。综上,学校不存在侵犯老王监护权的行为。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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